【中心】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加入关系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加入两个债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人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对原债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原债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的义,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人,与原债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以及相应的利息。
2对第三人与原债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最为接,所以第三人与原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人追偿的权。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仅限于原债范围内,不会因债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成立后,债因原债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债加入是指债人之外的人加入债成为债人之一,该加入人无处追偿其承担的债,新加入的债人是最终的债承担者之一。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的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是最终的债承担者,最终债承担者是债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债加入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对于债加入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有很多人会将债加入与担保责任相混淆,其实债加入与担保行为是明显不同的,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