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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加入关系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加入两个债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人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对原债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原债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的义,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人,与原债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以及相应的利息。

  2对第三人与原债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最为接,所以第三人与原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人追偿的权。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仅限于原债范围内,不会因债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成立后,债因原债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债加入是指债人之外的人加入债成为债人之一,该加入人无处追偿其承担的债,新加入的债人是最终的债承担者之一。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的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是最终的债承担者,最终债承担者是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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